一、导言
2008年4月2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案作出终裁:原告美国劲量公司的专利无效。该案历时近5年,在其他国外被告均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支付巨额专利费的情况下,我国应诉企业克服了法律、资金、技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巨大困难,共同抗辩,有效地维护了行业对美出口利益,成为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经典案例。
二、案情经过
2003年4月28日 [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ITC提出337电池调查申请]
2003年5月2日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在获知这一情况后,立刻电告有关国内企业]
2003年5月28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了“劲量”的申请,正式立案]
2003年5月28日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并协调涉案国内企业开展应对工作]
2003年6月2日 [美国ITC对无汞碱锰电池、组件及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
2004年6月2日 [ITC行政法官初裁认定中国电池侵犯劲量电池709专利]
2004年9月2日 [中方代表律师向ITC提起上诉,要求对此案全面复审]
2004年10月4日 [ITC最终裁决,认定原告美国劲量公司709号专利无效]
2004年10月7日 [劲量公司将ITC告到联邦法院,要求认定ITC裁决有误]
2004年10月13日 [18家中国电池企业会聚一堂,准备迎接新一轮的诉讼]
2005年1月25日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驳回劲量要求,判决ITC重新审理此案]
2007年2月 [ITC再次作出专利无效的裁决,劲量第二次向联邦法院上诉]
2008年4月21日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作出终裁,最终维持了ITC裁定,判决劲量专利无效]
2008年8月8日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重申请求]
2008年10月30日 [原告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请求,目前,美国最高法院正在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原告的申请]
三、案例启示
本案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30年来第二起在终裁中全盘推翻行政法官初裁的案例,是中国产业应诉337调查的经典之作。作为涉案产业的行业组织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从立案时的组织应诉,到初裁时的“山穷水尽”,再到终裁时的“柳暗花明”和上诉阶段的“好事多磨”,在337调查应诉中展现出了强大的凝聚力。在该案中,行业协会建立了“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全行业的力量联合应诉,共同分摊应诉费用。这些工作为此案的成功应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本案中,中国电池协会牵头应诉企业具体经历和化解了五次重大危机:
一是突然遭遇国外起诉,电池协会紧急动员,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应诉。原告选择2003年4月27日提出申请时,正值“五一长假”前夕,同时也是“非典”期间,造成我国企业应诉工作在时间方面极其被动。
面对突如其来的国外专利诉讼,在中国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电池协会迅速向企业通报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专利,了解美国337调查程序,分析案件对产业的影响,研究应诉策略,并动员组织企业建立联合应诉团队,联合聘用律师。
二是解决费用危机,由协会确定费用分摊办法,组织协调筹集应诉费用。337调查应诉费用高昂,而我国电池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单个企业无法承担如此高额费用。为了解决费用危机,电池协会通过与企业反复协商,提出了费用分摊原则,根据企业出口量多少、生产规模大小、市场开拓潜力和为行业做贡献,多方面综合考虑。由协会牵头协调,确定企业承担费用的方案,组织被告企业承担70%费用,动员非列名被告的涉案企业承担30%费用。协会根据应诉工作进展,帮助律师事务所,组织协调企业支付费用,解决应诉费用难题。
三是积极化解中外联合应诉阵线分解,中方团队孤军作战困难。在本案应对初期,我国应诉企业形成联合团队,同时我方代理律师与国外被告企业代理律师组成应诉联盟,并进行分工,一段时间原告处于被动局面。但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在临近开庭之际先后与日本、新加坡等部分企业达成和解,并与这些企业签署了其应诉信息不能与中国企业共享的协议,原来的中外联合阵线被瓦解。协会与企业经过认真分析,决定坚持应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动员各方力量,重新搜集证据和寻找证人。
四是引导企业申请复议,扭转初裁全面失败的被动局面。2004年6月2日初裁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的专利,并做出对包括中国和香港在内企业的普遍排除令的裁决。初裁中没有回复我国企业抗辩的问题,存在明显的不公。在初裁结果对我国企业极为不利的困难时期,经协会的协调组织,我应诉团队冷静分析涉案专利,寻找我国企业抗辩理由,保持团结一致,坚决将官司打下去。2004年6月14日,中方企业向ITC提出复议。
五是反对苛刻的和解条件,坚持复议。6月2日ITC初裁后,本来抱着“胜诉”信念的中方联合应诉阵线,意见也出现分歧,个别企业提出了“上诉的胜诉可能不大,不如议和”的要求。我国电池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小,单打独斗难以与国外大公司抗衡,因此维护团队联合应诉是取得应诉胜利的基本条件。一旦个别企业接受对方苛刻的和解条件,一方面联合应诉团队被瓦解,另一方面即使企业和解了,接受原告提出的所谓和解条件,我方电池也无法对美国出口。面对初裁的明显不公和推翻ITC初裁的巨大难度,协会顶着巨大的压力,冒着终审败诉的风险,组织应诉领导小组紧急磋商,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参与复议,维护应诉企业联合团队,并做出了若终裁不利,将根据法律程序再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与劲量公司较量到底的准备。
四、案例小结
随着我国对美贸易的快速增长,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限制手段也在发生变化,除了不断加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外,还越来越多地使用其关税法中的“337条款”。“337条款”主要是规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进口产品的侵害,但在实践中该条款已日益演变成为美国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极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从2002年至2007年底,中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07年,美国就对我提出17起337调查,占其同期立案总数的50%以上,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这一势头仍在延续。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最新数据显示,1-10月,美对我共发起337调查已经达到10起。
由此可见,“337条款”日益成为一种极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我国出口贸易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积极探索应对的策略。
首先,应强化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并在取得研究成果之后积极地在国内和产品可能销往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商标与版权,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签订出口或加工合同之前,应先进行专利检索,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确定是否会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避免日后成为“337条款”调查对象。
其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其会员建立专利预警制度与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包括专利情报分析、专利诉讼谈判研究、专利政策法规研究等,适时为会员提供产业专利趋势咨询,提升企业对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侵权的判断能力,减少被提起337调查的机会。如果企业涉诉了,行业协会可以迅速组成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企业对案件展开分析评估,准备各种证据材料,共同应诉。
第三,企业应积极应诉。在接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通知后,企业应联合其他涉诉企业,积极搜集证据,参与诉讼过程,努力寻求最佳的结果。企业如果不应诉,任由法官作出缺席判决,最后可能就是失去美国市场,其后果比在反倾销诉讼中败诉还要严重。因为反倾销措施只是增加关税,而且有效期一般为5年,而违反337条款的后果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签发排除进口令和禁止令,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期限。有的涉案企业认为只要将公司关闭,再另外注册一家新公司就可以规避这一后果,其实不然,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是普遍排除进口令,就不是只针对涉案企业,只要是同类产品都会被禁止进口。因此,涉案企业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取得胜诉或庭外和解的机会,否则只能放弃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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