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专利代理人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8年5月23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九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一、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首次执业(首次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人员和重新执业(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年以上再次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人员,应当参加专利代理人执业宣誓。
二、宣誓仪式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实施,必要时商请地方知识产权局和/或地方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实施。
三、专利代理人执业宣誓,应当在专利代理人获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一年内,采取分地区、分批的方式进行。
四、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设主持人、领誓人及监誓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或副会长领誓,可邀请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监誓;
(三)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成立正姿势;
(四)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
(二)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人收执,一份存入该专利代理人执业档案。
六、宣誓誓词: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专利代理人,我保证忠实履行专利代理工作者的神圣使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促进专利法律正确实施,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努力奋斗!
七、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坚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依法诚信执业,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八、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本决定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